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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詞匯學習

關鍵字  SAT詞匯 SAT法律詞匯 SAT考試
2016-09-01 來源:互聯網 閱讀量: 手機閱讀

導讀

1、具有特殊法律含義的常用詞

  在英語語言的發(fā)展過程中,詞義的演變十分復雜。總體來說,英語詞義是在“共時性變化”和“歷時性變化”的交替變化中發(fā)展演變的。法律英語詞匯自然而然地從多義的普通英語詞匯中分離出來。有些詞語具有特色很強的法律英語詞義,明顯獨立于普通英語,有些詞語在普通英語中具有某種含義,而在法律英語中則具有另一種含義,也就是說,有些詞語對法律工作者和對普通讀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含義。下列常用詞語是人們所熟知的一些單詞或詞組,然而在法律語言中他們卻具有獨特的含義,完全不同于在普通語言中的含義。例如,單詞“action”在法律中的含義是“訴訟”:“damage”是造成的“損壞”而“damages”為“損害賠償金”:“demise”(死亡)在法律中的含義是“轉讓,遺贈”,這個詞經常出現在出租、贈與這類場合,例 如:“demise premises”(遺贈房產)。“consideration”通常指“考慮” “體貼”,而在法律英語中的含義是“對價” “約因”:“instrument”(器具)在法律中的含義是“法律文件”:“present”一詞在法律中的含義是“這個法律文件”,當表示提交一份法律文件時,“presents”通常出現在短語“know all men by these presents”中,“by these Presents”的意思是“通過這份法律文件”。“provided”一詞在法律文件中通常表示加入了限制性的條件,例如,在一個長句的結尾部分使用“provided ,however, that……(但是……)”。詞組“without prejudice”的含義與偏見無關系,它的意思是“使合法權利受到損害” .法律英語詞匯的詞義是在英語的發(fā)展歷史過程中逐步從英語多義詞中分離出來的,這類詞匯需要一定語境或上下文才能確定詞義。

  2、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

  法律英語詞匯的另一個特征是經常使用曾經常用、但現在已經很少使用的古代英語和中世紀英語的詞語。古舊詞匯在現代英語中已經很少使用,但在法律性文件中卻依然隨處可見。盡管在英美國家要求法律語言“簡明大眾化”提倡法律人士在起草法律文件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這些詞語,但是為了使法律文件句子練、嚴謹,更好的反映出法律文句正規(guī)、嚴肅、權威等文體特征,適當的使用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是有必要的。而且如果要將英語法律文本翻譯為漢語話,了解這些古代的詞語對于理解法律語言的這個特征是有幫助的。古英語指的是一直使用到公元1100年的英語,而中世紀英語是指在公元1100年到1500年期間使用的英語。而在這兩個時期從拉丁語、法語和希臘語中借來的外來法律詞語70%仍沿用至今。

  一些詞語在現代英語中,尤其是在現代英語口語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書,或正式的司法場合仍在使用。古詞ye是you 的復數“你們”,在普通英語中已經不再使用了,但在法庭開庭時仍沿用here ye “靜聽”(宣讀、審判)或用古詞oyez “靜聽”。這里的here ye 實際相當于現代英語中的listen up!古詞sayeth等于現代英語中的say ,在普通英語中早已不用了,但在法庭上仍然常用。如:Futher affiant sayeth not相當于現代英語中的The affiant nothing else to say “宣誓口供人沒有任何要說的了”。使用古英語詞語是法律英語詞匯的特點之一,因為古英語詞語可充分體現法律英語嚴謹的行文體例和風格。例如:A contract shall be an agreement whereby the parties establish, change or terminate their civil relationship.(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中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這里,“whereby”相當于“by which”。如果我們用后者代替前者,盡管在內容上不會發(fā)生變化,但在文體風格上卻大不相同,法律英語的嚴謹特征便當然無存,因為“by which”不符合法律英語文體的表達習慣。

  法律文本中使用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語,有助于形成嚴肅、莊重、正式、緊湊的文體風格。試看一下一段合約:

  Provided further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herein contained and to any Memoranda endorsed hereon and such Conditions and part of the Policy and the observance and performance by the Insured of the times and terms therein contained so far as they relate to anything to be done by the Insured are of the essence of this contract and shall be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any liability on the part of the Insured under this Policy.

  上例合約條款選自一份現代的保險合同,但其中herein, hereon ,such全是普通英文中廢棄的典型的古舊副詞,而其他舊式用法還有provided that ,subject to 等。

  3、拉丁語單詞和短語

  法律英語詞匯的第三個特點是經常使用拉丁語單詞和短語。拉丁語在法律言中處于權威性的地位。在西方法律文明中,法律格言往往是用拉丁文來表述的。這不僅是因為古羅馬法學家最早強調“法律人的思維方式(Sententiae iuris)”,主張用簡潔、精準的語言來陳述法律規(guī)則(Regulae definitiones),更因為拉丁文在西方歷史上長期被視為“有教養(yǎng)者的語言”,曾經是歐洲人表述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命題的“通用語言”。在13,14世紀教會統治的歐洲國家“拉丁語壟斷了兩個世紀的語言”,之后拉丁語依然作為法律的書面語言被使用著。英語國家的居民,尤其是從事法律研究的人,把拉丁文視為高深學問的基礎。因此,對學習法律的人來說,學拉丁文就顯得太有必要了。很多拉丁語法律格言和用語反映了法律背后的價值規(guī)范,有些涉及實體價值,有些則涉及程序價值。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直接表達價值規(guī)范和道德的例子有,“Commune bonum” 英語:“a common good”,意即“公益”:“Contra bonos mores” 英語:“contrary to good morals”,意即“違背善良風俗的”,在法律中用來表示某事違背社會道德福利。譬如我們說,關于實施犯罪的協議是“contra bonos mores”。體現程序價值的拉丁文格言的例子有,“Accusare nemo se debet” 英語:“nobody is bound to incriminate himself”,意即一個人不應被強迫去做出對其不利的證詞。“Aequitas sequitur legem” 英語:“equity follows the law”,意即衡平法跟隨普通法,只有在普通法似乎忽視了某些重要因素和情形而導致影響到事情的正義時,衡平法才會跟隨普通法予以干涉。但是原告在意欲尋求衡平法的幫助時,必須自身是干凈的,如英語諺語所說“he who comes in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即“尋求衡平法救濟的人,自己必須兩手干凈”。表達同樣意思的英語諺語還有“The dirty dog shall have no dinner here”。拉丁詞語具有言簡意賅、約定俗成、表達更為標準的特點。

  例1、Omnis interpretation si fieri potest ita fienda est in instrumentis, ut omnes Contrarietates amoveantur.

  英譯:All the interpretations of instruments, as far as possible, are to be such that every inconsistency is removed.

  漢譯:所有的解釋,若是可能的話,必是通過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實現的。

  例2. Nullum crimen majus est inobedientia.

  英譯:No crime is greater than disobedience.

  漢譯:沒有哪種犯罪比不服從還嚴重。

  例3. Modus et conventio vincunt legem.

  英譯:Custom and agreement overrule law.

  漢譯:習慣與合意可以使法律無效。

  例4. Ignorantia facti excusat——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英譯:Ignorance of fact excuses——ignorance of the law does not excuse.

  漢譯:不知事實可以作為借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罪責)。

  例5.Nimia subtilitas in jure reprobatur,et talis certitudo certitudinem confundit.

  英譯:The law does not allow of a captious and strained intendment, for such nice pretence of certainty confounds true and legal certainty.

  中譯:法律中不允許過度矯情和做作的表述,因為這種偽裝的確定性會干擾真正的法律確定性。

  例6. Veritas nihil veretur nisi abscondi.

  英譯:Truth is afraid of nothing but concealment.

  漢譯:真相無所懼,唯怕被隱瞞。

  例7. Ut paena ad paucos, metus ad omnes perveniat.

  英譯:That by punishing a few, the fear of punishment may affect all.

  漢譯:通過懲罰少數人,可以威懾所有人。

  例8. Nullus commodum capere potest de injuria sua propria.

  英譯:No man should benefit from his own injustice.

  漢譯:沒有人應當從自己的過錯中獲益;颍瞬粦斠蜃约旱牟涣x而獲益。

  例9. Res inter alios acta alteri nocere no debet.

  英譯:A transaction between two parties shouldn’t operate to the disadvantage of a third party not in their debt.

  漢譯:兩方當事人之間的交易不得對利益無涉的第三方不利。

  通過對比上述拉丁語詞語、英語釋義和漢語釋義,我們很容易發(fā)現拉丁詞很簡短,并且這些拉丁詞語的含義在法律界沿用了若干個世紀,其含義被界定得十分精確,毫不含糊,這是拉丁語詞匯依然保留在法律英語中的主要原因。

  4、古法語及法律法語詞語

  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蘭,法語成為統治語言。在14世紀,法語成為英國法律的通用語言,并一直作為法律語言使用至15世紀末期,F在盡管法語不再是英國法律的語言,但是很多古法語和法律法語中的詞語依次被保留下來。法律英語詞匯中屬法語詞源的詞語數量還是相當大的,而且這些詞語已進入基本的英語法律詞匯。由于法語詞匯形態(tài)和發(fā)音和英文詞匯極其相似,一般人無法辨認法律英語中源自法語的詞語。

  法律英語中保留的法律法語詞語的主要原因是這些法語詞語的法律意義比較專一,所以法律專業(yè)人員對它們情有獨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將本章具有獨特法律含義的常用詞列表和古法語詞語列表對照,我們會發(fā)現兩張列表中有一部分詞匯是重疊。如“action”(訴訟)、“alien”(轉讓)、“issue”(子女)等,解釋這一現象的比較合理的推斷是在英法兩種語言中,這些詞的拼寫是相同的,含義也大致接近,但是在法律法語中這些詞的含義是單一的,法律法語在14、15世紀英國法律界是通用語言,因此法律英語最終選用并保留了這些詞的法律法語含義,而這些詞的法律含義又進入普通英語辭典。

  5、法律行話

  任何建立在獨特知識和技能之上的行業(yè)或職業(yè)都會發(fā)展出一種獨特的話語體系,即所謂“行話”。一方面行話確保了行業(yè)內部交流的精確和節(jié)省,也是增進行業(yè)內部成員之間的團結;另一方面它又是外顯的符號,對于外“行人”而言,這種符號足以激發(fā)他們對于這個行業(yè)的好奇、尊重或畏懼一類的感覺。法學家、律師、法官為了突出本行業(yè)的特點,常使用與眾不同的表達方式。使用法律術語和行話、套話。比如,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cause of action(案由),letters patent(專利證書),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據),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懷疑),contributory negligence(與有過失),等等。“行話”與“術語”都是專業(yè)性詞語,但兩者的規(guī)范程度不同。“術語”是規(guī)范性的專業(yè)用語,比行話更合適于書面文件。“術語”可是對內的,即從事同一行業(yè)的人有使用術語的傾向,如律師與律師講話或法官同律師交流可能使用必要的法律術語;也可以是對外的,如對律師的客戶和法律所服務的對象,即普通民眾,亦可使用法律術語。“行話”可以說是“專業(yè)性俚語”,它完全是對內的,即同行的語言,雖然有時并非故意將外行人排斥在外。

  使用法律行話的主要原因也是其含義的精確性。某些詞語在普通英語中有多種意義,但是在法律行話中只有一個明確的含義,如“due care”指“應有的謹慎”,“record”指“訴訟紀錄” ,“stale claim”指“失效的債權”等。一般人說“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deliberate”, “think”, “start”,而在法律語言中則用“civil death”, “aforethought”, “hold”, “commence”。 法律行話的使用避免了法律從業(yè)人員之間因為不確定某一詞的具體含義而造成誤解或曲解。

  6、近義詞重復使用

  英美法規(guī)、法律文件(包括契約、遺囑、信托協議等)中經常有一個句子中出現幾個近義詞并列的情況;在理解和翻譯上造成棘手問題。在原來只需要一個詞表達之處,經常連用幾個近義詞。這也是法律英語詞匯的重要特征之一。近義詞的使用可以分為求異型近義詞和求同型近義詞兩種。

  一、求異型近義詞

  這種類型的近義詞著眼點在各近義詞的意義差別部分。

  例 1:In the course of interpreting or constructing the contract, …

  該句中,interpret 與 construct 兩詞都有解釋的意思。但 interpret 側重于依文件起草背景來確定起草者真實意圖的一種較自由的意圖解釋法,而construct 是指嚴格按字面意義進行解釋的文意解釋法。并列使用這一對近義詞的目的是在其差別意處,謀求表達兩者相異的意思部分。翻譯時就不能拘泥于現成的英漢詞典所列的漢語意項,而要使用能體現出差別對立的合適的中文詞,這才是真正信實的譯文。能體現二者差別的譯文應為意圖解釋(interpret)和文意解釋 (construct)。

  例2:Any Crown Servant … solicits or accepts any advantages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se

  該句中的 solicit 與 accept 情況亦同,兩字均有“接受”的意思,其差別點在于solicit 側重于招致和勾引(別人的行賄),而accept 側重于接受本身,所以能體現二者差別的譯文應為“招引”(solicit)與“接受”(accept)。

  求異型近義詞在近義詞中占主要地位,法律家使用這些有細微差別的詞是為表達在法律上的不同意義,翻譯時亦須傳達原文想要表達的詞間差異,方為信實的佳譯。

  二、求同型近義詞

  在法律語言中使用的近義詞并不都是求異型的,因為英美法律的特殊歷史背景,在英美法律語言中存在著一類很特殊的近義詞類型,即“求同型近義詞”。與求異型近義詞相比,求同型詞是少數,但對這一類近義詞的理解卻比求異型要復雜,對譯者的要求也更高。

  例 3:... Any such advantages as is mentioned in this Ordinance is customary in any profession, trade, vocation or calling.

  該句中有 profession/trade/vocation/calling 四個近義詞,這四個近義詞既有意義重疊的部分,也有意義差異之處。

  按照OED 的解釋,“職業(yè)”是四詞的共同義項:

  Profession: Any calling or occupation by which a person habitual1y earns his living

  Trade: Anything practiced for a livelihood.

  Calling: Ordinary occupation, means by which livelihood is earned.

  Vocation: One‘s ordinary occupation, business or profession.

  這四個詞也有差別義項。Profession 可特指神學界、法學界與醫(yī)學界人士,有時亦指軍界人士 (Applied spec. to the three learned professions of divinity, law and medicine, also to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Trade可特指商人與熟練的手藝人(Usual1y applied to a mercantile occupation and to a skilled handicraft);Calling 與Vocation 都曾有神職、神圣事業(yè)的意思,下面這個句子就應從此意思上理解:In some quarters, the missionary's life is regarded as a profession rather than a vocation.

  例 3:The seller shall pay all the custom, duties, and tariffs for export of the Equipment.

  例句中的 custom, duties, and tariffs 也是求同型近義詞,所以兩個詞表達了同一個意思——關稅。

  這種類型的近義詞乍一看確是令人十分費解,因為這是英美法律語言中一個十分獨特的語言現象,在英美其他領域的專業(yè)語言中似都不存在,而且在其他國家的法律語言里也沒有類似現象。它存在的原因只能從英國法的歷史上去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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